115年第1學期-2675 刑法分則 課程資訊

評分方式

評分項目 配分比例 說明
期中考 35
期末考 35
平時成績 30 包含出席情形、課堂參與;並視進度可能舉辦隨堂測驗

選課分析

本課程名額為 70人,已有0 人選讀,尚餘名額70人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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授課教師

王紀軒

教育目標

刑法的總則與分則關係密切,論罪科刑互為體用,共同建構法律規範體系。刑法總則似為樹之根幹,刑法分則彷彿樹之枝葉。由此可知,具備刑法總則與分則的知識體系後,普通刑事實體法的學習方才完整。本課程-「刑法分則」是修習刑法總則之後的延續課程。課程中(全學年),目標講授的犯罪類型包含二大類:其一是,侵害個人法益的犯罪。此區分為侵害專屬個人法益的犯罪,以及侵害非專屬個人法益的犯罪。前者是侵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等法益的犯罪,如殺人罪、傷害罪、妨害性自主罪等;後者則是侵害財產法益的犯罪,如竊盜罪、強盜罪、詐欺罪等。其二是,侵害超個人法益的犯罪,此區分為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,以及侵害國家法益的犯罪。前者有侵害社會安全、社會信用、社會風化等犯罪,如公共危險罪、偽造文書印文罪、妨害風化罪等;後者則是侵害國家安全、國家運作等犯罪,如內亂罪、外患罪、瀆職罪等。

課程概述

刑法總則與刑法分則二者關係密切,論罪科刑互為體用。無刑總之分則,不安定、欠缺體系;而無分則之刑總,則根本無從附麗;兩者乃處於「樹與林」之關係。刑法分則課程內容將依序分別說明侵害個人法益、社會法益及國家法益之犯罪類型,透過刑法分則課程之修習,希望使同學能夠,(1)認識我國普通刑法中關於各個犯罪類型之具體構成要件的規定,特別是實行行為的解釋。(2)學習刑法解釋學的方法論。如何在罪刑法定主義所要求之「法的安定性」、以及符合現實社會處罰必要性所要求的「具體妥當性」之間,取得協調的課題。

課程資訊

參考書目

課堂說明

開課紀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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